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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打击网络犯罪

2016-08-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较大伤害,应引起高度重视。
  综观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可知,互联网犯罪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网络互联性降低犯罪成本。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批以技术研究为业的黑客,使得犯罪嫌疑人即便不具备高深的网络知识,只要其利用已存在的黑客工具和计算机网络的互联性,便容易突破地域限制,让受害者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切合犯罪嫌疑人“普遍撒网”的心理特征,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网络虚拟性增强犯罪隐蔽性。网络具有匿名性,网络世界与真实世界采用的是一套不同的身份识别系统,通常很难将两者进行对应,而且犯罪嫌疑人也往往会通过各种网络技术,隐藏自己的IP地址等网络身份,加之该类犯罪一般也没有固定的犯罪场所,因而发现和侦破网络犯罪、确定犯罪主体都较为困难。
  网络实时性提高犯罪成功率。由于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用户无须进行实名注册,不少犯罪分子因此无所顾忌,以之作为犯罪工具,或利用其与同伙、被害人沟通信息,或以之交流犯罪手段,或利用用户好奇心,通过群发伪装的恶意程序,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好友信息,用以盗刷绑定的银行卡或伪装成用户本人诈骗其好友,一旦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被获取,距离卡内钱财被盗的时间通常很短,被害者基本没有反应时间。
  监管机制滞后、查控难度较大。互联网既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新兴事物,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研究落后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相关部门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危害性还认识不足,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加之相关立法滞后,一些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共同治理网络犯罪:
  应进一步完善立法。现行的刑法对网络犯罪虽有涉及,但条文较为原则,司法适用存在较多障碍,为适应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建议制定单独的网络犯罪法律。
  司法审判中应注意区分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的区别,在认定证据以及网络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应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特殊性。
  强化网络规范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引起重视并提出相应对策,加强网络的安全规范和管理力度,推行微信、QQ等常用即时通讯工具的实名制认证,便于及时查处网络犯罪分子。
  提升自身网络技术。研究当代先进的方法措施,确保安全的数据环境,在进行网络打击犯罪的同时保证自身安全的网络环境,在发生非法网络操作的同时,要对其进行第一时间的精准发现与追踪,并且最终严惩。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