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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大潮——无车承运到底能为物流企业带来什么价值?

2021-05-28

网络货运为什么会推出?

无车承运人试点的诞生环境

(1)行业环境

网络货运是无车承运人的延伸,所以我们了解网络货运必须要了解无车承运人。由于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公路物流市场,但货运行业参与者极其分散,产业链条长、环节多,导致流通效率低、成本高,实现存量资源的社会化转变与闲置车辆最大化利用,成为迫切的需求。

2015年以前货主和司机之间是没有太多的直接合作关系,更多的依托信息户和三方,但在集约化管理这块主要是园区信息市场和区域信息系统。

司机和货主间需要一个快速安全连接的通道,这是市场上的急需要解决的问题,移动互联网的到来加上当时互联网行业当时风生水起,滴滴模式大行其道,觉得什么行业都可以颠覆,国外的CH Robinson也成了被效仿的对象,于是货运行业被盯上了。互联网+物流 顺势而生。

2015年至2018年间车货匹配平台战争大爆发,满天的补贴让信息户和司机每天都觉得天上馅饼真多,很多套路就出来了,甚至不专心干业务了,专心研究如何得到补贴。

最终这些平台能叫得上的名字不到3个,但即使撑到最后也发现司机的钱不好抠,货主的钱更不好弄,只能收信息费或会员费,走上了被颠覆掉的物流市场的服务模式,互联网平台通过信息流快速聚合能在一定的时间段形成行业垄断,垄断是每个平台开创时的想法,通过垄断获取分配权利益。

观点:互联网及产业结构不断演化,做为经济主动脉的物流一定是需要进化,公路货运虽然是链条长,极度分散,不好标准的领域,但通过移动互联网成熟应用(4G) ,电商的带动(多需求小批量),产业结构升级(高效协同)等促使下,车货匹配解决了当时的问题,在集约化、高效协作,资源调配上有明显的作用。这也是早期的无车承运人做的非常大的贡献。

(2)政策环境:

2015年9月18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明确要求“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为无车承运企业开展运输服务明确了税法依据。

2016年4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打造智慧物流体系,要求:破除营商环境的“软制约”,开展允许无车企业从事货运的试点。

2016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在第八条中再次明确“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允许试点范围内无车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

2016年7月26日下发了发改经贸[2016]1647号文《“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创新财税扶持方式,落实好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016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协调解决增值税征管中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实际问题,规范试点企业纳税行为,强化税收监管,防范税收风险。”

2019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标志着网络货运时代大幕正式拉开。《办法》要求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第十九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

2 部分无车承运人为何成为开票平台?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成为“硬通货”

实施“营改增”后,对物流业由原来“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环环征收,税不重征”的增值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改变了原先每流转一次都要全额纳一次税的格局,更是突破了长期以来物流行业出于节税而考虑的做大做全的经营模式。

货主以前只需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必须要承运物流公司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2011年营改增试点以前,物流运输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因为增值税发票变成了硬通货,上游企业拿到这个票,可以直接用于自身的抵扣,从原来对于发票的无所谓变成了刚需,而物流运输企业向下只有油和买车的发票可以起到实质性的抵扣进行降低税负,绝大部分物流运输企业是不直接持有运力资产的,所以就只有油可以抵扣,而油的发票获取本身就不容易,也需要成本,而且满打满算,就算按照35%的比例做油的抵扣,也只能将税率降低不到一半。

要是再加上货票的成本,企业自身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是不合算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率如果降不下来那是要贴进本来就很低的毛利,大部分物流运输企业的毛利都在20个点以下,而税率影响基本在2到3以上,这个比例是非常吓人,甚至影响企业发展。

因此找第三方合规合法开票这是个刚需,可以更好降低企业自身承担的税负率,所以说物流运输企业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外协运力结算问题

外协车辆对于任何一家物流运输企业都会用得到的,只是多少而已,因为外协用车的运价,是非常不好控制的,另外一个,就是如何给司机付运费的问题,如果这部分也是要作为应税收入的话,因为司机开票不通畅,实操中面临的就不只是这部分业务怎么降低税点的问题,而是因为司机难以提供税局认可的收款票据。

导致企业帐都做不平了,甚至导致这部分成了企业所得进而承担企业所得税的,当然肯定不可能按照这种方式去处理,但是如何将企业在帐上的钱付给个体司机,这就成了并发性问题,现实操作中企业都是用一些非税收入获得的现金在处理,税点再另外想办法,另外就是用一些私帐来做腾挪,但是现在国家对于私帐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管控已经非常严了,这个口子也在逐步收紧中,营改增后非税收入其实是大幅度降低的,所以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找第三方开票,来解决和司机之间公对私付款的问题,也成了刚需,综合上面两个刚需加上无车承运人政策,也是这个时代背景下诞生的。但业内仍有少数人把无车承运人和开票等同一起,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不管是无车承运还是网络货运,推广的初衷是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依托互联网平台和技术手段整合配置运输资源,消除中间环节,缩短交易链条,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网络货运平台依托服务赚取承运差价这才是根本点。

观点:关于物流企业外部调车,个体司机开票不通畅,企业无法获得相应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的问题,其实是可以解决的。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个体司机)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司机作为纳入代开试点的网络货运平台的会员,是可以通过该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两种方式都极大的提高了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性,有效解决了物流企业外部调车(包含网络货运企业)司机运费发票获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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